互联网信息安全政策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您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所租用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

不得利用服务与网络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服务与网络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

  4.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8.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损害国家和/或者国家机关信誉和/或者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不得利用服务与网络有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四条

提供网上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各信息服务单位要确保经营资质齐全,产权与经营权清晰;同时要对网站内的链接加以规范,杜绝非法链接的存在;要加强信息张贴的审核,落实版主负责制度,通过采用技术过滤与人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和过滤,并做好用户登录日志的60天留存。

第五条

如果您提供网上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各信息服务,您必须严格监督BBS、聊天室、搜索引擎、每个版块的内容,做到逐条检查,尤其是时政军事类的BBS讨论区,社会时事和军事纵横,以及搜索引擎的相关类目。您必须杜绝有反动倾向、黄色内容,涉及敏感话题以及会对论坛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文章出现,严格杜绝含有不良信息和/或行为出现。如遇到此类信息和/或行为的,立即做好该信息内容和作者等原始资料的备份纪录,包括发贴的时间、作者的用户名和IP地址等,并立即从网上删除,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第六条

如果您使用服务提供网页托管服务,则必须加强清理检查个人网站、网页中的有害信息,加强对个人主页的管理,如遇到含有不良信息和/或行为出现,立即做好该信息内容和作者等原始资料的备份记录,关闭该网站,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建议关闭个人主页上擅自开办的个人论坛。

第七条

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第八条

您不得利用资源进行再次转租行为。如果我方发现您有再转租行为,我方将立即停止合同并回收接入资源。

第九条

如果您进行,参与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和/或发布不良、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等活动的,我们有权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止、关闭未备案网站或涉嫌发布不良信息网站,情节严重者终止接入服务。同时,我们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发布不良有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根据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您应在入网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

您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如果您违反这些规定,则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规定。

公司(盖章):

责任人(签字):

日期: